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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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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瑞庚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水井、楊廷椅、陳水木、黃師亷、陳金目、賴裕傳、吳瑞爐、王超倫、鄭文峰、葉盛吉、鄭澤雄、張坤修、謝培元、黃玉坤、洪天復、葉雪淳、葉傳樺、王乃信、顏世鴻、陳清度、張碧江、葉金柱、林榮輝、紀經俊、陳子元、黃華昌、邱世權、陳金火、陳金河、林慧哲、李炎輝、江源茂、曾文華、呂錫寬、王春長、孫進丁、邱媽寅、陳毓川、李森、孫天來、黃采薇、林賜安、黃正道、周春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鄭和生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7=060=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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