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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玉籐、陳玉藤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39年 |
| 裁判書字號 | (39)安潔字第2099號 |
| 判決主文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 同案被告 | 計梅真、錢靜芝、李振貴、曾清萬、王文清、許金玉、高秀玉、劉建修、張欽傑、鄭逢春、宋世興、李熒台、黃宏基、鍾阿𥟢、高木榮、林發、陳再厚、李慶、廖福隆、李金火、林金進、鄭天福、周淑貞、徐彩雲、林坦、蘇光輝、張戊己、洪景麟、林煙飛、李國容、郭承東、陳得銅、葉萬吉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7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邵彬如、周咸慶、殷敬文 |
| 書記官 | 黃柱中 |
| 終審日期 | 民國39年10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39,安潔,2099 【裁判日期】39090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計梅真、錢靜芝、李振貴、曾清萬、王文清、許金玉、高秀玉、劉建修、張欽傑、鄭逢春、宋世奐、李熒台、黃宏基、鍾阿惔、高木榮、林發、陳再厚、李慶、廖福隆、李金火、陳玉籐、林金進、鄭天福、周淑貞、徐彩雲、林坦、蘇光輝、張戊己、洪景麟、林煙 、李國容、郭承束、陳得銅、葉萬告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令部判決 (39)安潔字第2099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計梅真 女 年三十五歲 江蘇松江縣人 魚業 錢靜芝 女 年三十 歲 江蘇武進縣人 空軍子弟學校教員 李振貴 男 年二十三歲 本省台北市人 台灣防工總司令部軍士教導第一團軍四營重四連第三排第九班上等兵學生 曾清萬 男 年二十三歲 本省台北市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王文清 男 年二十四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許金玉 女 年三十 歲 本省台北市人 北斗郵局郵務佐 高秀玉 女 年二十 歲 本省台北市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劉建修 男 年二十三歲 本省新竹縣人 台北電信局事務員 張欽傑 男 年二十三歲 本省台中縣人 台灣防工總司令部軍士教導第一團第三營第七連第三排第九班八十二學 鄭逢春 男 年二十六歲 本省台南市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宋世奐 男 年二十五歲 本省台北市人 龍潭郵局局員代理局長 李熒台 男 年二十二歲 本省新竹縣人 台北電信局報務佐 黃宏基 男 年二十六歲 本省台北縣人 淡水郵局郵務佐 鍾阿惔 男 年三十三歲 本省新竹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高木榮 男 年二十二歲 本省台北市人 台北電信局松山營業處話務佐 林 發 男 年二十六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信差 陳再厚 男 年二十五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信差 李 慶 男 年三十二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廖福隆 男 年三十六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信差 李金火 男 年二十二歲 本省台北市人 台灣鐵路局台北機廠氧氣工廠幫匠 陳玉籐 男 年二十五歲 本省台北市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林金進 男 年二十八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鄭天福 男 年二十六歲 本省台北市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周淑貞 女 年二十二歲 本省台北市人 台灣郵政管理郵務佐 徐彩雲 女 年二十六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林 坦 女 年二十四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蘇光輝 男 年二十七歲 本省台北縣人 淡水鎮公所事務員 張戊己 男 年二十八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洪景麟 男 年二十二歲 本省台中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一級試用員 林煙 男 年二十四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信差 李國容 男 年二十六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信差 郭承束 男 年二十二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陳得銅 男 年二十二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信差 葉萬告 男 年二十三歲 本省台北縣人 台灣郵政管理局信差 右被告等因犯叛亂等罪一案經本部合議審判如左 主文 計梅貞錢靜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 李振貴曾清萬王文清許金玉高秀玉劉建修張欽傑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褫奪公權十年 鄭逢春宋世奐李熒台黃宏基鍾阿惔高木榮林發陳再厚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 李慶廖福隆李金火陳玉籐林金進鄭天福周淑貞徐彩雲林坦蘇光輝張戊己洪景麟林煙 李國容郭承束陳得銅葉萬告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七年各褫奪公權五年 計梅貞錢靜芝全部財產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 事實 被告計梅貞二十七年七月間任職上海大慈難民收容所由同事張慧珠介紹加入共匪為支部組員嗣担任宣傳幹事書記華偽職先後吸收黨員即被告錢靜芝等八人加入組織負責教育該所設班之中年婦女領導錢靜芝等在基督教女青年會創辦之勞工夜校主特女工各種課外活動等工作該錢靜芝於二十八年春參加匪黨後未幾奉派入沪西豐田經廠充管理工人從中活動旋入基督教女青年會之勞工夜校負教育女工及群眾工作並領導沪西公大王廠四廠及富中染織廠等處小組曾吸收同事沪梅仙高桂珍兩人入黨迨三十五年九月間該計梅貞錢靜芝奉命聯袂來台投充台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教員十月間與上海共匪判來之章天鳴聯絡三十六年夏即由奸匪台灣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蔡孝乾(化名老鄭)領導成五支部乘機在該班組織同學會 妹會(又名親睦會)討論青年國際及婦女等問題灌輸左傾思想並組課外之登出唱歌游泳出版刊物及各種群眾之公開外圍活動從事吸收同志利用幹部潛伏於郵電部門之勢力協助群眾要求改班借新及提高待遇之各種運動並鼓勵幹部競選工會理事冀為活動之掩護及爭取幹部及群眾之好感以廣收黨徒擴大支部小組 織先後由計梅貞吸收被告李振貴曾清萬王文清劉建修張欽傑鄭逢春及由我錢靜芝介紹所吸收之被告宋世奐許金玉高秀玉並該李振貴等分別吸收之李萬順邱恩敬及被告林金進鄭天福陳玉籐廖福隆李慶鍾阿惔李熒台黃宏基高木榮周淑貞徐彩雲林坦以及李萬順輾轉介紹之被告陳再厚林發李國容林煙 郭承束張戊己洪景麟蘇光輝李金火陳得銅葉萬告等相繼加入組織經常集合小組討論該計梅貞並于卅七年夏應蔡孝乾之召前赴香港參加奸黨會議復編印支部組織經及怎樣做個共產黨員華書暨搜集各種反動刊物分發各幹部輪流研讀學習事經國防部保密局預悉被告移解到部審判 理由 被告計梅貞錢靜芝於廿七年秋及廿八年春先後加入匪黨曾奉上海活動多年 于三十五年來台受奸匪台灣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蔡孝乾領導成立交部利用機教本省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機會以教師地位對其學徒灌輸左傾思想 量吸收黨員潛伏郵電部門遍設小組領導各種外圍團體活動擴大組織及該計梅貞赴港參加奸匪會議編發反動書刊等事實業據該被告等互相供証不諱並有被教育勸誘入黨之李振貴等一致供証無異該被告等均係共匪老黨員又為支部主腦潛伏郵電部門吸引多量黨徒發展大規模組織冀為種 不法活動是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犯行確鑒罪無可逭亟應處以極刑以昭烱戒被告李振貴曾清萬王文清劉建修張欽傑許金玉高秀玉均於參加計梅貞等所組織之郵電部門支部為小組匪黨員外並不遺餘力分別介紹 吸收同志加入組織之事實均各據自認及互証不諱罪証明確然渠等素受日治時代奴化教育對於政治認識膚淺易於被人誘惑尚不能積極証明有顛覆政府之意圖僅能使負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責予以論科被告鄭逢春宋世奐於加入匪黨後目 甚工作表現然係計梅貞直接吸收領導負有參加競選工會理事團結群眾吸收同志等使命及被告李熒台黃宏基鍾阿惔高木榮林發陳再厚于自己參與匪組織外並介紹他人入黨均據互相証述無訛亦應科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刑然情節較次予以最低刑處斷被告李慶廖福隆李金火陳玉籐林金進鄭天福周淑貞徐彩雲林坦蘇光輝張戊己洪量麟林煙 李國容郭承束陳得銅葉萬告均供認受人勸誘先後參加匪黨互証不諱但尚奐工作活動表現亦僅能使負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責惟犯情輕微均予減輕議處至該計梅貞錢靜芝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基上論結合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八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六條前段刑事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 審判長 邵彬如 審判官 周咸慶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桂中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4=006=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