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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邵毓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浙江省金華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0年 |
| 裁判書字號 | (40)安潔字第1356號 |
| 判決主文 |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 同案被告 | 雷大効、劉景祥、洪子瑜、楊鴻松、施嘉鏐、何銘彬、孫卓卿、陳乃東、潘鋕甲、莊永基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100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鄭冰如、邵彬如、林樹文、張能祺、邢炎初 |
| 書記官 | 沙思奇 |
| 終審日期 | 民國40年4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39=1571=75291021=160=087=000022509000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