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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葉傳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39年 |
| 裁判書字號 | (39)安潔字第2302號 |
| 判決主文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 同案被告 | 李水井、楊廷椅、陳水木、黃師亷、陳金目、賴裕傳、吳瑞爐、王超倫、鄭文峰、葉盛吉、鄭澤雄、張坤修、謝培元、黃玉坤、洪天復、葉雪淳、王乃信、顏世鴻、陳清度、張碧江、葉金柱、林榮輝、紀經俊、陳子元、黃華昌、陳瑞庚、邱世權、陳金火、陳金河、林慧哲、李炎輝、江源茂、曾文華、呂錫寬、王春長、孫進丁、邱媽寅、陳毓川、李森、孫天來、黃采薇、林賜安、黃正道、周春仁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5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 |
| 書記官 | 鄭和生 |
| 終審日期 | 民國39年1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7=060=000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