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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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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曾來發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曾來發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季澐、羅定天、王義火、黃石岩、賴瓊煙、徐淵琛、嚴秀峰、黃宗義、黃財、張星兒、王德民、李木樹、何榮全、陳阿鼻、林紫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李新會、吳少三
書記官 王壽堂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66242022=93=001=000015159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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