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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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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定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第二酒廠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劉永福、吳思漢、謝湧鏡、鄧火生、王耀勳、朱耀𡶐、許強、高添丁、張國雄、盧志彬、陳炯澤、蘇炳、李東益、謝桂林、郭琇琮、呂聰明、謝新傑、林從周、張秀伯、蘇芳宗、楊松齡、陳宇、曾清根、傅賴會、林義旭、林麗南、蔡意誠、高明柏、沈招梹、楊成吳、林雪嬌、鄭溪北、劉碧堂、潘水匱、蘇友鵬、何明泉、胡鑫麟、顏東明、胡寶珍、曾文樟、黃銚銘、陳海清、李德輝、鄭添泰、邵水木、陳勤、吳振壽、陳茂東、林丕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鄭有齡
書記官 石璞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4=039=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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