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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馬之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河北省灤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1152號
原始職業 自由中國社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雷震、劉子英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接受匪幫派遣南下工作,輾轉來台潛伏,待機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殷敬文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9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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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9年
裁判書字號 (49)覆高淦字第0068號
公訴人 殷敬文
辯護人 林頌和、方學李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馬之驌罪刑部份撤銷。

馬之驌交付感化三年。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雷震、劉子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劉志增、晉傳棟、蔣湘浦、李烈、任素予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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