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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雷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6
籍貫
浙江省長興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9)督眷字第1152號 |
| 原始職業 | 國民大會代表/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 |
| 被起訴時年齡 | 64歲 |
| 同案被告 | 劉子英、馬之驌 |
| 被控犯行描述 | 茲經查明確有匪諜劉子英等滲透於其間,而雷震復明知故犯,不惜為之包庇放縱,掩護其作滲透不法之活動,且利用該刊復為共匪作長期有利之宣傳,可知其自始即以自由中國半月刊為工具,藉言論自由為護符,而圖達其非法顛覆政府之目的。就以上所舉被告散播無稽謠言,打擊國軍士氣,煽惑流血暴動,蓄意製造變亂,勾通匪諜份子,從事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等各種事實,綜合觀之,要非假借言論自由,闡揚民主為藉口,而可逃避其應得之罪責 假冒陳懷琪名義捏造讀者投書,誹謗訓導組長陸伯琨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10條、刑法310條2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殷敬文 |
| 書記官 | 杜蔭桐 |
| 起訴日期 | 民國49年9月26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3000000B=0049=706.1=0029=virtual001=virtual001=003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9年 |
| 裁判書字號 | (49)警審特字第0035號 |
| 公訴人 | 殷敬文 |
| 辯護人 | 梁肅戎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連續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 同案被告 | 劉子英、馬之驌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7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王有樑、歐陽彬、邢炎初、廖佩德、聶開國 |
| 書記官 | 劉齊 |
| 終審日期 | 民國49年1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49=278.11=283=virtual002=virtual001=0009.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