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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雷震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雷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6

籍貫

浙江省長興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1152號
原始職業 國民大會代表/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
被起訴時年齡 64歲
同案被告 劉子英、馬之驌
被控犯行描述

茲經查明確有匪諜劉子英等滲透於其間,而雷震復明知故犯,不惜為之包庇放縱,掩護其作滲透不法之活動,且利用該刊復為共匪作長期有利之宣傳,可知其自始即以自由中國半月刊為工具,藉言論自由為護符,而圖達其非法顛覆政府之目的。就以上所舉被告散播無稽謠言,打擊國軍士氣,煽惑流血暴動,蓄意製造變亂,勾通匪諜份子,從事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等各種事實,綜合觀之,要非假借言論自由,闡揚民主為藉口,而可逃避其應得之罪責

假冒陳懷琪名義捏造讀者投書,誹謗訓導組長陸伯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10條、刑法310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殷敬文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9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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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9年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5號
公訴人 殷敬文
辯護人 梁肅戎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連續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劉子英、馬之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有樑、歐陽彬、邢炎初、廖佩德、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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