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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國維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湖南省長沙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5)典其起字第103號
原始職業 陸軍指揮參謀學校上校教官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與已決匪諜蘇藝林係前陸軍大學同學,被告係國軍高級軍官為其工作上爭取之主要對象,乃迭伺被告多方遊說進行爭取,38年被告徵得蘇匪同意後前往定海就任八十七軍副參謀長,39年潛台重要匪諜及蘇匪之母潛赴匪區時係經被告由台同船偕往定海便利于匪等進入大陸匪區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趙公嘏
書記官 侯應麟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9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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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55號
公訴人 孔鐵勛
辯護人 俞叔平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處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康莊李志儉吳鑑平
書記官 尹煜生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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