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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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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靜昌

性別

女

籍貫

四川省巫溪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語日報社校對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迯叛未遂

同案被告 段光洪、吳冶民、吳乃天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端木棪、金士祥、李新會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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