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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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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南劍雄

性別

男

籍貫

浙江省樂清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164號
原始職業 江浙總部披山地區司令部軍法官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陳以義、朱二頭、徐悟、江張玉花、鄭慶中、金樑、王春長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盧玉祥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3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39=1575.3=0161=virtual002=virtual001=004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164號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陳以義、朱二頭、徐悟、江張玉花、鄭慶中、金樑、王春長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付軍法審判
終審審理人 嚴同暉
書記官 盧玉祥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39=1575.3=0161=virtual002=virtual001=004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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