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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蔣勝恕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0
籍貫
湖南省岳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4336號 |
| 原始職業 | 交通部交通人員講習班教育幹事 |
| 被起訴時年齡 | 30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徐蚌會戰失利竟意志不堅企圖向匪□靠攏先與匪潛江南地下軍第五師長胡戬聯絡擬擴組該師第二旅充任旅長未果復於匪來進該縣前組織自救委員會充任意圖□變並於三十八年八九月間參加歡迎匪軍入城嗣將本人馬牌手槍及□民賀醒漠手槍各一支供給匪專員公署後於三十九年間來台充任交通部交通人員講習班職員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顏忠魯 |
| 書記官 | 劉齊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11月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09402-0047_ok.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