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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蔣勝恕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0

籍貫

湖南省岳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336號
原始職業 交通部交通人員講習班教育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徐蚌會戰失利竟意志不堅企圖向匪□靠攏先與匪潛江南地下軍第五師長胡戬聯絡擬擴組該師第二旅充任旅長未果復於匪來進該縣前組織自救委員會充任意圖□變並於三十八年八九月間參加歡迎匪軍入城嗣將本人馬牌手槍及□民賀醒漠手槍各一支供給匪專員公署後於三十九年間來台充任交通部交通人員講習班職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09402-0047_ok.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080號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09402-0051_o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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