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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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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方玉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湖南省零陵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二大隊第七中隊第二分隊三等警士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930號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在戒嚴區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警察逃亡懲治條例1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2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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