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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鄭世瀛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世瀛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遼寧省本溪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4562號
原始職業 埔里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鄭子東
被控犯行描述

鄭世瀛於廿九年七月由東北原籍經北平、石家莊轉入匪華北聯合大學受訓後,由匪派赴匪偽晉察冀邊區第五專員公署民政科及司法科工作。三十五年十月二十日,經匪邵天任、謝重介紹,正式加入匪黨組織,由匪徐慎領導,未幾,即與匪方失去聯絡。卅七年十一月間,又由東北經北平輾轉來台,雖未發現積極叛亂事證,但亦未向政府自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1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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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21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鄭子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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