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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繼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湖南省湘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警霆起字第080號
原始職業 空軍4452部隊9中隊上士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三年元月至七月間每日晚飯後約同該部隊文書上士李永安至部隊附近荒野散步以閒談方式向李傳播匪共潛艇在台灣新竹岡山等地登陸及白崇禧楊森同坐一車打獵被政府派車把他(指白崇禧楊森)撞倒等不實之消息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劉日安
書記官 黃德文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5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4=013.1=1010=1=001=005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警霆判字第233號
公訴人 李尚志
辯護人 鄭孟瑜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處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劉碧嵩、廖成駿、李宗蔭、魏永明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4=013.1=1010=1=001=014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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