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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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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斌雄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廣西省蒼梧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8115部隊上士射擊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7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黃先歐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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