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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新錦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新錦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439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本庭偵訊時對右開如何繕寫自傳交由曾匪永賢陳匪福星介入朱毛匪幫組織如何參加陳福星召開之會議三四次如何吸收羅春霖徐富喜加入匪幫如何於四十年二月逃亡後參加謝匪裕發領導之「支部」活動如何閱讀反動書籍等事實均供認不諱並與該被告自白書相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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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6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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