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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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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雨雲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苗栗探勘處總務課事務生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61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彭新貴徐鑾枝謝富榮徐永紹徐富喜吳添德羅松春李永城徐錦春黃寅亮李元淵陳嚴川陳鑑淇李雲明黃鑫發吳紹光吳思源吳日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殷敬文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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