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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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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丘以金、邱以金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丘以金、邱以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9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833號
原始職業 豐原菸場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前以「二二八」事件為台灣高等法院羈押時與押犯李炳坤相識迨三十七年三月間出獄間後互相來往甚密至三十八年五月間繕寫自傳交由李炳坤介紹加入匪幫約經月餘並吸收紀坤淮參加。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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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55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羅鎮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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