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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阿頭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潔字第1324號 |
| 公訴人 | 曾豈凡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5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 |
| 書記官 | 王蔭庭 |
| 終審日期 | 民國41年4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0=1571=10802529=65=055=000012948000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