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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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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偉中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江西省萍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竹縣關西國民學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迅字第149號
辯護人性質 暫無資料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嫌匪諜,經臺灣省保安司令發交感訓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0年1月17日起至40年11月27日受感訓處分,共計10月11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89年度第005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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