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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莊輝彰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0年 |
| 裁判書字號 | (40)安潔字第3512號 |
| 公訴人 | 嚴同暉 |
| 辯護人 | 劉達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刑法100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殷敬文 |
| 書記官 | 管萃恩 |
| 終審日期 | 民國40年9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0,安潔,3512 【裁判日期】40092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莊輝彰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3512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莊輝彰 男 年二十七歲 本省高雄縣人 住鳳山鎮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學生 指定公設辯護人 劉 達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莊輝彰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 事實 被告莊輝彰係台灣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二年上期學生素與叛徒劉茫光交往思想左傾民國三十八年三月間受劉茫光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並將其交閱之「中國共產黨黨章」抄件一份又接受同學鄧傳青交付「真正的學習」「怎樣開會」「研究時事」等共匪學運文件詳加研讀同年四月六日被前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緝獲并搜出原抄黨章反文件解送台灣高等法院宣告不受理移轉到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莊輝彰對於卅八年三月間受叛徒劉茫光勸誘參加朱毛匪幫接閱共黨黨章并抄在一份反收受研讀其同學鄧得青交付之共匪學運文件等事實業據在前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供認不諱雖在本部辯稱劉沼光當時對我說大陸戰爭國軍打敗仗台灣經濟不安共黨不 會來叫我參加共產黨將來可做大官我當時以學生時代無政治興趣即予拒絕 又取出一小冊要我閱讀我不接收更批評我固執封建思想太重後來說冊子放你這裡沃日來拿我好奇把他抄下來原本到四月四日他才拿回去至「怎樣開會」「研究時事」「真正的學習」等文件係因被選為學生自治會風紀股長開會程序不熟同學鄭鴻 介紹鄧傳青指導我拿這些文件給我參考並不知係共黨文件各等語為辯解但查該被告如無意參加匪黨何不嚴于拒絕乃竟接收共黨黨章並將其抄存又閱讀「怎樣開會」「研究時事」「真正的學習」等文件時更將要點加以標註 見其傾心匪黨毫無疑義況該被告係受高等教育該文件與其手抄石黨章此對馬有不知為共黨文件之理並查該被告在前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所供筆錄 經被告親自閱覽承認無義後始捺指模並有原抄黨章等件繳案可據罪証明確按核其加兀匪幫組織示 即被 尚無其他不法行為僅屬觸犯懲治叛亂條例 參加叛亂組織罪但查其犯罪係在三十八年三四月間前項條例尚未頒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同法預備內亂罪處斷酌情論科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書記官 管萃恩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A05140000C=0040=1583=9154-1=virtual001=virtual001=0080.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