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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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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福星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行政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福星

性別

籍貫

福建省林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東海部隊第二處搜索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293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陳英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吸食鴉片

同案被告 林皇仙林堂欽陳揚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62條、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月;執行有期徒刑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文明夏明翼張自真
書記官 鄭惠民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3=1571=75293160=132=001=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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