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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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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平2

性別

籍貫

浙江省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花蓮泰豐米廠記賬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孫玉林于凱蘇藝林周一粟安學林張慶嚴明森田子彬劉維杰徐毅余熙葛仲卿譚興坦林振成簡桂生馬學樅李學驊白靜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鄭冰如裘朝永張能祺陳慶粹鄭有齡
書記官 黃志雄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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