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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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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實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實

性別

男

籍貫

福建省連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2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所技士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余海晏、余育生、黎達、陳定昌、鄭新忠、謝孟存、鄭義茂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余育生黎達陳定昌鄭新忠陳實鄭義茂謝孟存雖於來台後尚未發現有繼續為匪活動工作情事並均供當時受匪誘惑加入組織已與匪幫脫離關係……到台後何以不向治安機關坦白自首可見各列匪籍尚未脫離其參加匪黨組織應視為繼續狀態中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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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9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謝孟存、江石蓀、黎達、陳定昌、鄭新忠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王名馴、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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