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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蔡能嘉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能嘉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72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王一州、詹昭喜、連金木、杜澄賢、黃淑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春間經施部生介入上開匪黨(台中市工作委員會)直接由施匪領導與施部生呂國昭等在其家集會六次討論發展組織吸收黨羽并單線負責情報聯絡等工作四十年九月施部生被捕遂自動向國防部保密局台中站自首惟於自首期間內心悚懼未將組織全部供出故未取得自首證件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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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00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王一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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