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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能嘉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4472號 |
| 原始職業 | 商 |
| 被起訴時年齡 | 28歲 |
| 同案被告 | 王一州、詹昭喜、連金木、杜澄賢、黃淑 |
| 被控犯行描述 | 卅八年春間經施部生介入上開匪黨(台中市工作委員會)直接由施匪領導與施部生呂國昭等在其家集會六次討論發展組織吸收黨羽并單線負責情報聯絡等工作四十年九月施部生被捕遂自動向國防部保密局台中站自首惟於自首期間內心悚懼未將組織全部供出故未取得自首證件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蕭與規 |
| 書記官 | 高國泰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11月13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9=virtual002=virtual005=000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