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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錦生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錦生

性別

男

籍貫

浙江省奉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492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姚家本、林鍾鶴
被控犯行描述

姚家本於民國二十六年在上海江海關服務時因抗戰開始曾參加抗日運動組織時服務隊……三十八年來台工作……三十九年春吸收張錦生正式參加匪幫在台組織由其自行領導……該張錦生即於同年(三十八年)十二月四日離台去港…接受考察及作台灣情況報告與王健會面五次後乃決定仍派來台潛伏工作….即於本年三月下旬由滬起程銜命返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新會
書記官 夏裕寬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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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05號
公訴人 李新會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姚家本、林鍾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劉國楨、范明、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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