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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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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唐如良

性別

男

籍貫

浙江省定海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漁販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39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未遂

同案被告 周孝遠、潘光華、林海生、周祥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刑法28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殷敬文、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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