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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常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4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72)警檢聲字第070號 |
| 原始職業 | 司機 |
| 被起訴時年齡 | 39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高常雄利用其駕駛計程車之機會,於七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八時許,對齊姓乘客夫婦及子女等四人發表:「在大陸上讀書不必花錢」、「台灣工作時間太長,而大陸上每人只須工作四小時」……等語。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曾廣善 |
| 書記官 | 李秉鈞 |
| 起訴日期 | 民國72年7月2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A05140000C=0072=1571=110=virtual002=virtual001=0040.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