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常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4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2)警檢聲字第070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被控犯行描述

高常雄利用其駕駛計程車之機會,於七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八時許,對齊姓乘客夫婦及子女等四人發表:「在大陸上讀書不必花錢」、「台灣工作時間太長,而大陸上每人只須工作四小時」……等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曾廣善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2年7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72=1571=110=virtual002=virtual001=0040.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2年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30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終審審理人 劉岳平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2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72=1571=110=virtual002=virtual001=0047.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