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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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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瑞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工業新聞社業務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86號
判決主文

叛亂部分無罪其餘不受理

同案被告 方菁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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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叛亂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度安潔字第386號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38年6月8日起至39年3月4日,於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月 25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8年度第009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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