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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鄭行之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行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

湖北省荊門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732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共匪對抗作戰,因戰事失利,被匪軍俘擄。被告全家被匪監禁,日間由匪幹押出勞動改造,夜間則由匪幹訓話讀報,及檢討會等思想訓練。後被告逃至沙洋,後逃至香港,原擬投奔同鄉,因不明住址,生活無依,返沙洋訪其故舊,再逃至香港,至四十年間申請入境來台,抵台後未將其在大陸被俘,受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等經過情形,向政府表白登記。被告逃至香港,又何至因不明友人住址,而折返匪區,重入鐵幕,殊滋疑竇,且被告作戰被俘,曾受共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時經九月,始逃離匪區,迄未向政府登記,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矯正。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8月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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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23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3年
終審審理人 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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