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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行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
湖北省荊門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2)晴普字第732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專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58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與共匪對抗作戰,因戰事失利,被匪軍俘擄。被告全家被匪監禁,日間由匪幹押出勞動改造,夜間則由匪幹訓話讀報,及檢討會等思想訓練。後被告逃至沙洋,後逃至香港,原擬投奔同鄉,因不明住址,生活無依,返沙洋訪其故舊,再逃至香港,至四十年間申請入境來台,抵台後未將其在大陸被俘,受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等經過情形,向政府表白登記。被告逃至香港,又何至因不明友人住址,而折返匪區,重入鐵幕,殊滋疑竇,且被告作戰被俘,曾受共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時經九月,始逃離匪區,迄未向政府登記,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矯正。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李繼唐 |
| 書記官 | 方靄華 |
| 起訴日期 | 民國52年8月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11010000F=0047=3=33224=virtual001=virtual001=005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