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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惠美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39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處字第003號
原始職業 民族舞蹈師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吳章銓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49=1582=9154=virtual001=virtual001=009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4年
裁判書字號 (54)警檢處字第003號
同案被告 吳章銓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起訴處分
終審審理人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49=1582=9154=virtual001=virtual001=0093.jpg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叛亂嫌案,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年度警檢處字第 003號不起訴處分交保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53年9月22日起至53年9月 25日,於不起訴處分交保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8年度法癸字第008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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