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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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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蔣人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江蘇省武進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訓部教導團教育班長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貝萊、杜麟文、李登雲、鄭若萍、朱矢石、趙志強、胡道金、王樹基、楊俊如、陳鴻慶、翁庭倩、史悠傳、李天榮、王才俊、仝錫麟、梁萬邦、馬聲寬、左靜秋、劉鵬、侍靜波、黃超然、李仲義、劉照臨、黨醒然、趙林、謝化國、郝九思、李德生、倪文泉、陳家振、薛景才、盧博文、許少武、張民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劉國楨、鮑濟嚴、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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