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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暫無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寶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福建省廈門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4)安准字第1517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三大隊第九中隊新生 |
| 被起訴時年齡 | 28歲 |
| 同案被告 | 毛伯勳、王元治、洪德明、邵玉清、嚴子木、翁書輝、邱依大、趙本進、王宗全、沈迪光、商順洪、丁邦賢、徐常仁、徐官福、詹斌、李振山、張金潭、廖榮源、許溪河、文自然、王昌林、吳學文、許錦榜、馬青山、吳訓清、馬順亭、朱三華、徐從甫、李德海、趙立法、黃倫金、封紀林、李火才、周富緒、劉敬堂、陳鄭厝、胡方道、蕭祖國、王承英、王孝政、李樹雲、張明忠、左德興、蔣金生、林建中、丁培金、孫鳴科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不起訴 |
| 起訴檢察官 | 梅綬蓀 |
| 書記官 | 杜蔭桐 |
| 起訴日期 | 民國44年4月23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39=1575.3=0161=virtual002=virtual001=0165.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4年 |
| 裁判書字號 | (44)安准字第1517號 |
| 判決主文 | 不付軍法審判 |
| 同案被告 | 毛伯勳、王元治、洪德明、邵玉清、嚴子木、翁書輝、邱依大、趙本進、王宗全、沈迪光、商順洪、丁邦賢、徐常仁、徐官福、詹斌、李振山、張金潭、廖榮源、許溪河、文自然、王昌林、吳學文、許錦榜、馬青山、吳訓清、馬順亭、朱三華、徐從甫、李德海、趙立法、黃倫金、封紀林、李火才、周富緒、劉敬堂、陳鄭厝、胡方道、蕭祖國、王承英、王孝政、李樹雲、張明忠、左德興、蔣金生、林建中、丁培金、孫鳴科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不付軍法審判 |
| 終審審理人 | 梅綬蓀 |
| 書記官 | 杜蔭桐 |
| 終審日期 | 民國44年4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39=1575.3=0161=virtual002=virtual001=016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