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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暫無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寶生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福建省廈門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517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三大隊第九中隊新生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毛伯勳王元治洪德明邵玉清嚴子木翁書輝邱依大趙本進王宗全沈迪光商順洪丁邦賢徐常仁徐官福詹斌李振山張金潭廖榮源許溪河文自然王昌林吳學文許錦榜馬青山吳訓清馬順亭朱三華徐從甫李德海趙立法黃倫金封紀林李火才周富緒劉敬堂陳鄭厝胡方道蕭祖國王承英王孝政李樹雲張明忠左德興蔣金生林建中丁培金孫鳴科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4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39=1575.3=0161=virtual002=virtual001=016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517號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毛伯勳王元治洪德明邵玉清嚴子木翁書輝邱依大趙本進王宗全沈迪光商順洪丁邦賢徐常仁徐官福詹斌李振山張金潭廖榮源許溪河文自然王昌林吳學文許錦榜馬青山吳訓清馬順亭朱三華徐從甫李德海趙立法黃倫金封紀林李火才周富緒劉敬堂陳鄭厝胡方道蕭祖國王承英王孝政李樹雲張明忠左德興蔣金生林建中丁培金孫鳴科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付軍法審判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39=1575.3=0161=virtual002=virtual001=01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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