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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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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萬田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林標桂、許樹懋、林清筠、張獻、林哲卿、邱阿寬、劉大闢、林崑鑽、袁柏曙、李子楨、陳文雄、洪慶安、張瑞芳、蔡木勝、張青森、楊輝榮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林標桂、許樹懋、林清筠、張獻、林哲卿、邱阿寬、劉大闢、林崑鑽、袁柏曙、李子楨、陳文雄、洪慶安、張瑞芳、蔡木勝、張青森、楊輝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5月22日
終審審理人 范明、周咸慶、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03235-0035_o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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