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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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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樹懋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彰化合會分公司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林標桂林清筠張獻林哲卿邱阿寬劉大闢林崑鑽張萬田袁柏曙李子楨陳文雄洪慶安張瑞芳蔡木勝張青森楊輝榮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林標桂林清筠張獻林哲卿邱阿寬劉大闢林崑鑽張萬田袁柏曙李子楨陳文雄洪慶安張瑞芳蔡木勝張青森楊輝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周咸慶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03235-0035_o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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