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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周儒彬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廣東省新豐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3年 |
| 裁判書字號 | (43)審3字第158號 |
| 公訴人 | 晉傳棟 |
| 辯護人 | 馬心聲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連續共同損傷兵器 違背職守部分無罪 |
| 同案被告 | 魏強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105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連續共同損傷兵器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違背職守部分無罪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邢炎初 |
| 書記官 | 魏俊生 |
| 終審日期 | 民國44年2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3=1571=77224434=141=022=000020327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