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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春英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春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910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陳春陽、周禎堯、余新居、潘城源、陳獻明、葉新英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並供給叛徒物資及擔任聯絡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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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2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春陽、周禎堯、余新居、潘城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陳煥生、王名馴、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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