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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詹昭喜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72號
原始職業 新社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王一州連金木杜澄賢蔡能嘉黃淑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詹昭喜卅八年與劉嘉武同執教台中縣新社國民學校受劉匪之煽惑曾接受新世界展望及匪方油印物等反動書籍閱讀並聽取劉匪講解匪黨政策及攻擊政府等言論明知劉嘉武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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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杜澄賢連金木黃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9=virtual002=virtual008=0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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