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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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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梅其純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湖北省黃陂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撫羽字第121號
原始職業 空軍四八四通信區隊中士二級機務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林溥熙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宣揚抵毀政府之行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尚志
書記官 傅試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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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警靂判字第0025號
公訴人 李尚志
辯護人 何祖武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林溥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劉碧嵩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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