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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周禎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910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六軍礮兵指揮組一等礮手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陳春陽、陳春英、余新居、潘城源、陳獻明、葉新英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間先後受叛徒林先景之宣傳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周禎堯且與叛徒周水王再傳張棟同一小組均受林先景領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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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2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陳春陽、陳春英、余新居、潘城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陳煥生、王名馴、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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