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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黃啟明1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啟明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67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係岡山後洪製網廠工人民國三十八年十月該廠同事陳諒介紹高姓青年與之晤談企圖煽動罷工三十九年五六月間黃啟明往鄭進春家遊玩適有匪幫台灣工委會岡山支部匪幹林益三與林東福在鄭家討論組織問題黃聞悉後向林益三述說一年以前有一高某曾到我家一二次所談言詞與你所講一樣因之林益三即向黃連絡囑代為介紹朋友加入組織而黃亦接受林之訓練與指使,同往謝先祿家……利用台灣是中國的,及三七五減租等問題作反動宣傳,嗣黃又為林介紹李雄陳文選二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馮祥璠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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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07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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