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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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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邱坤山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0號
原始職業 暫無資料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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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0號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終審審理人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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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叛亂案件,經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 ,並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轉解國防部保密局訊辦,嗣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序字第5460號裁定不付軍法審判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1年9月4日起至42年1年29日,於裁定不付軍法審判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月25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1年度第006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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