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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邱乾耀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邱乾耀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9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907號
原始職業 通宵鎮鎮長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邱聯飛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邱乾耀雖否認有明知匿居其家之曾永賢及其所帶來之林元枝等為叛徒有意收留藏匿情事惟核據林元枝供稱:「起初他(指邱乾耀)不知我是共產黨後來在談話中他(指邱乾耀)是知道我們是共黨」並稱曾永賢陳福星之為匪身分亦為邱乾耀所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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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93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邱聯飛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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