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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蔡志愿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志愿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12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林啟文
被控犯行描述

蔡志愿原係嘉義農業職業學校學生三十八年底經另案叛徒張棟材吸收參加匪党組織為補党員後又吸收賴命郁蘇明哲二人加入匪党組織……負責領導開會討論時事研究學術等問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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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241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林啟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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