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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楊玉峰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山東省壽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18軍戰鬥團少校政治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性質 暫無資料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2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鄭有齡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1686
【裁判日期】410512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楊玉峰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1)安潔字第1686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楊玉峰 男 年廿七 歲 山東壽光縣人 業陸軍第十八軍戰鬥團少校政治幹事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楊玉峰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本件被告楊玉峰係陸軍第十八軍戰鬥團少校政治幹事於民國四十年間揑詞詆毀 總統並對於改稱草山為陽明山及不應寫藝術字或將中文從左至右橫寫等訓示加以譏評經國防部總政治部據報以該楊玉峰思想不正當令金門防衛司令部解交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經訊據被告楊玉峰對於前開事實供認不諱核與原查報之情形相符軍事檢察官認該被告身為政工人員宜如何促進官兵忠黨愛國服務 領袖之信念乃出言不遜肆意詆毀其思想顯有偏差據以聲請交付感化罪無理由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依爱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事件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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