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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啟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12號
原始職業 養鴨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蔡志愿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啟文于三十九年三月由余健敏介紹加入「台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会」參加開会六次討論時事及學術問題並閱讀「展望」「青年休養」「進化論」等書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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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241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蔡志愿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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