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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景三、徐鳳翰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山東省萊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屋角字第2325號
原始職業 海軍軍官學校洗衣2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五年正月間在山東萊陽姜汪莊原籍參加共匪青救會組織,為匪宣傳。卅六年一二月,在匪新六師六連當兵。半月潛逃青島中正中學當公役。

卅八年青島撤退,乘海牛輪來台,……因青島市之國民身份證遺失,乃將左伯誠給張景三之退役證相片撕去,黏貼其本人照像,持向基隆市仁愛區公所申報戶籍,請領國民身份證。

卅九年正月,由孔祥禮介紹,補入本軍馬公第二醫院充洗衣技工。同年十二月送先鋒營受訓。四十年四月派本部診療所服役。同年九月調軍官學校充洗衣冰。嗣與同事不睦,調派清潔班服役,因不滿現狀,於同年十二月間在該校門口花園內鈴麻樹上書寫「反飢餓反暴勢」「可慘的清潔兵天空黎明忙掉了歹命」等反動標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梁儒林
書記官 呂秀亭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0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2=013.1=2829=1=001=002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觀瞻字第52號
公訴人 梁儒林
辯護人 鄭翰源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竊取他人財物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320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執行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孫嘉祿楊靜學吳少三
書記官 陸漸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2=013.1=2829=1=004=006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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