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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天經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天經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787號
原始職業 林內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蘇榮生、林炳欽、鄭水順、吳景星、彭瑞炎、吳榮河、李張瑞、洪宗淇、陳慶昆、楊學甲、許振燻、徐番邦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天經林炳欽為匪調查駐軍及吸收黨羽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曾豈凡
書記官 陳寶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2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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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57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蘇榮生、林炳欽、鄭水順、李張瑞、彭瑞炎、吳榮河、吳景星、楊學甲、許振燻、洪宗淇、陳慶昆、徐番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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