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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淑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72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王一州、連金木、杜澄賢、蔡能嘉、詹昭喜
被控犯行描述

黃淑與劉嘉武在新社農業學校共事期間即相眷戀卅八年劉嘉武曾利用愛情要其加入組織經拒絕未果并接受劉匪交閱日文馬克思經濟學及講解共產理論明知劉嘉武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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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杜澄賢、連金木、詹昭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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